報名
報考資格僅限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
(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下查詢,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下查詢,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本測驗採取一年兩試方式,考生可任擇其中一次或兩次皆參加;102學年度報名時間如下:
考試別 | 報名時間 |
第一次 | 101年 9月 5日上午9時 至 12日下午5時 |
第二次 | 101年11月7日上午9時 至 14日下午5時 |
報名方式有「集體報名」與「個別網路報名」兩種。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其他具備報考資格者,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亦可個別網路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其他具備報考資格者,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亦可個別網路報名。
(1)集體報名:每名350元。
(2)個別網路報名:每名380元。
(2)個別網路報名:每名380元。
(1)集體報名考生:報名費(350元)、數位相片檔案或2吋相片1張。
(2)個別報名考生:報名費(380元)、數位相片檔案、身分證正面影本(曾報考91-101學年度任一考試免繳)。
**注意事項**
(1)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
(2)曾報考本中心101學年度考試且相片為100年8月以後拍攝者,無論是採集報或個報,報名本測驗均可不必再繳交相片;有關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規定請參考本測驗簡章。
(1)本測驗針對 A.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B.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C.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提供優先進入試場、安排人數較少的特殊試場、使用特殊試題、使用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各題作答時間等服務;考生應於報名期限內繳驗本測驗專用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含在校學習紀錄表及診斷證明書),以做為審查之依據。如有疑義,請先向本中心第二處洽詢,電話
轉609、605。(2)申請項目與試題、答案卡作答或考試時間均無關者,僅須報名檔案之備註欄註明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需請領「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更完整資訊請參考本測驗簡章第10~12頁。
本測驗在臺北、新北市(板橋、土城,新莊、泰山,三重、蘆洲,中和、永和)、基隆、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臺南、新營、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區設置考場,由考生報名時自行選填;本中心將依各考試地區之報考人數,在該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考場,以及統一編配考生之場次、試場及座位。但任一考試地區之報名人數未達20人時,將取消當地考場之設置;選填該考試地區之考生,由本中心依其意願安排至鄰近考試地區應試或辦理全額退費。
出處:http://www.ceec.edu.tw/TELC/QandA_2.aspx#f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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