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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試場服務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以及其他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參加102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訂於102年1月27日及28日舉行),需申請使用特殊試題、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考試時間者,無論是否曾於它次考試時申請過,報名時除應依照簡章「肆、報名」之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應於101年11月14日前領取「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含在校學習記錄表及診斷證明書)。
申請使用特殊試題、特殊作答方式或延長考試時間之考生,均須於每次考試報名時填繳「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無論是否曾於前次考試時繳交過)。診斷證明書、在校學習記錄表或相關證明文件,如曾於本學年度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時已繳驗者,本次測驗得不須再繳驗;惟申請項目與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不同者,仍須重新繳驗。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於規定期限內,受理考生或其委託人以下列方式
        請領:
(一)網路登記領取(請逕上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學科能力測驗專區登記
        領取),登錄資料含:
        1.考生姓名、畢(肄)業學校、身分證號、障礙類別或病情、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之數位檔案。
(二)郵遞領取: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臺北郵政71-64號信箱」請領。來函內附: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之影本。 
        2.A4規格回郵信封一個(須貼足掛號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聯絡電話、地址,
          信封上並註明「領取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字樣)。 
領取「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後,應於101年11月14日前將申請表填妥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中心,以作為審查之依據。

一般試場服務
因患有聽覺、下肢、情緒等障礙、或妥瑞氏症、癲癇、心臟病、糖尿病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事之考生,申請之服務項目僅為低樓層試場、人數較少試場或使用個人醫療器材等,係與試題、答案卷卡作答或考試時間均無關者,則僅須於報考資料檔之備註欄中註明所需之必要協助或安排,例如:下肢障礙坐輪椅、行動不便拄柺杖、情緒障礙需單人或人數較少的試場、糖尿病攜糖水及幫浦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需請領「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但如有使用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仍須於考試開始前報備並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突發傷病服務
於考試前突發傷病之考生,或未依簡章「拾參、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之內容及申請方式依簡章「拾肆、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之規定辦理,且一律不予延長考試時間。

延伸資訊(下列資料請逕上本中心網站http://www.ceec.edu.tw/訊息公告查詢)

文章來自-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英語聽力訓練課程~開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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